(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宣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储备粮治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宁静,凭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治理条例》和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贮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治理运动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凭据国家和本省划定建立的库存。商业库存是指企业坚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 储备粮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治理,市场配置、社会加入,质量宁静、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宁静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事情。
第六条 省生长革新部分卖力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生长革新部分卖力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生长革新部分卖力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卖力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治理,建立健全储备粮治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贮存宁静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部分卖力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治理用度、轮换用度、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务补贴,包管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用度,按划定标准实时、足额拨付,并对财务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审计部分卖力对地方政府储备政策落实以及相关资金筹集分派治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中国农业生长银行河南省分行卖力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事情。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贮存宁静卖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承储上级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宁静、宁静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治理用度等资金。
第十一条 勉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宁静治理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储备粮治理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省生长革新部分凭据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和本省实际需要,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财务部分等部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结构、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府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凭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解,原则上3至5年调解一次。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主要为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小麦、稻谷等口粮(含制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划定。
制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的具体步伐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划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储备计划,会同生长革新部分、财务部分联合下达,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具体实施,承储企业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会同财务部分下达本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地方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所在(库点)等内容,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卖力实施,承储企业应予配合。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报生长革新部分、财务部分以及农业生长银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储备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企业储备的规模和结构。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会同生长革新部分、财务部分凭据地方政府储备的总体结构要求,凭据有利于合理结构、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果真、公正、公正、择优确定承储企业。
省级储备由省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储等方法承储,不得租仓贮存。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治理,发明承储企业保存不适合贮存地方政府储备的情形,应当实时报告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并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贮存的,应当凭据确定承储企业的程序实时将地方政府储备调解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货仓容量抵达划定的规模,仓储设施条件切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贮存功效、仓型、进出粮方法、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切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品级、食品宁静指标的仪器和场合,具备切合划定的粮情检测条件;
(四)具有切合划定命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治理技术人员;
(五)治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纪录。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治理的执法、规则、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二)包管入库和出库的粮食切合食品宁静标准和粮食质量标准;
(三)对地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罐)贮存、专人保管、专账纪录,包管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贮存宁静;
(四)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离开治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防火、防盗、防汛等宁静治理制度,并配备须要的宁静防护设施;
(六)对地方政府储备的贮存治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明问题应当实时处理或者报告;
(七)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视察制度;
(八)落实国家和省粮食储备治理的其他划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在地方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串换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变换地方政府储备的贮存所在;
(三)因延误轮换或者治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储备陈化、霉变;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
(五)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贮存;
(六)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七)用地方政府储备治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八)其他不切合地方政府储备治理相关划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宁静标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应当凭据划定对储备粮进行检验监测。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凭据划定生存储备粮质量宁静档案,如实纪录入库、贮存期间储备粮质量宁静情况。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发明储备粮保存质量宁静问题的,应当实时接纳有效步伐进行整改,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泛起名称、性质变革,重组改制,依法被取消、解散、破产的,或者泛起其他可能危及地方政府储备宁静的情形,应当实时向外地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以及农业生长银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治理用度和轮换用度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由财务部分据实补贴。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爆发的差价亏损由财务部分据实补贴,爆发的差价收入上缴财务部分。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关闭运行治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储备的入库本钱由财务部分卖力审定,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改善储备粮贮存条件,降低储备粮损失损耗,凭据承储条约依法担负因治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理不力造成的地方政府储备损失。
承储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储备损失或者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担负应急保供任务等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会同财务部分进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务担负。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方政府储备集中规模贮存,提升地方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外地确定的企业储备规模,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合理的社会责任储备。
勉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优先安排轮换贮存时间较长或者接近不宜存的地方政府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贮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凌驾5年,稻谷、玉米不凌驾3年,食用油不凌驾2年。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凭据地方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向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提出轮换申请,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经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财务部分同意后实施。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应当组织承储企业凭据年度轮换计划,凭据市场供求情况,在划准时间内完成轮换。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储备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凌驾4个月。凭据重大自然灾害、重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调解地方政府储备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轮换架空期。
第三十四条 收购、轮换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抵达年度轮换计划划定的要求。
地方政府储备销售、轮换出库,应当凭据国家划定进行出库质量宁静检验,严禁不切合食品宁静标准的储备粮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级联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以果真竞价交易方法进行,也可以接纳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凭据市场粮食产销需求,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进行自主轮换。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七条 生长革新部分、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增强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泛起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爆发重大自然灾害、重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县级储备缺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设区的市级储备;设区的市级储备缺乏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
省、市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下级地方政府储备。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当听从政府统一调理。
第四十条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由生长革新部分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财务部分提出动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计划包括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包管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生长革新部分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财务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命令,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等部分具体组织实施。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情况,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报告。
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本省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省有关部分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二条 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事情。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有关企业应当实时恢复库存。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因执行动用命令造成损失的,批准动用计划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凭据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财务部分和审计部分依据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贮存宁静;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务和财务核算划定等执行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地方政府储备治理运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地方政府储备的质量宁静状况进行检验;
(五)查封、扣押不切合国家粮食质量宁静标准的地方政府储备,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运动的场合;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信息监控平台,将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贮存宁静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数据纳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
第四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对承储企业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违反条约等情况进行纪录,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宣布,并实时更新。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等有关部分举报地方政府储备治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分接到举报后,应当实时处理;属于其他部分职责规模的,应当实时转交其他部分处理。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行为,执法、规则已有执法责任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步伐划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违反本步伐划定,造成地方政府储备损失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治理部分责令其纠正,并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追偿;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贮存、轮换、动用等治理体制、运行机制与本步伐划定纷歧致的,应当在本步伐宣救济行之日起2年内调解到位。
第五十二条 本步伐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宣布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治理步伐》(省政府令第83号)同时废止。